
关于劳动合同(集合15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关于劳动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劳动合同1甲方:
乙方:
乙方和甲方是有劳动关系的员工,因为乙方有客户资源的特殊性,现甲方和其就劳动合同及其中条款的约定如下:
一、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在双方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有效。
二、因为乙方强调自身客户资源的重要性,和融入到甲方的可操作性,本协议将双方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分为两个阶段:
1、在双方劳动合同签订起,至 年 月 日。甲方支付乙方的'月工资为A部分4000元和B部分1000元,A部分为基本工资,和乙方出勤相关,B部分为乙方工作考核部分,由甲方对乙方的工作积极性、工作态度、勤勉情况考核,具体参照甲方考核相关规定;乙方在此期间的工程、工代合同,甲方按照3%支付乙方合同佣金(按工程回款进度)。
2、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乙双方在相互协商的情况下,制定年度工程部销售任务为20xx完,确定乙方年薪为15万,目标考核和业务提成?。
三、考虑到乙方前期接触客户情况和商定的价格,甲方允许乙方在年月底前,在甲方工代供货价格上溢价销售,溢价部分按收款进度,和乙方五五分成。
四、如果乙方在年底前,尚有自有客户未能有效进入合同签订,此部分客户资源,甲方允许乙方提前列表报至甲方,如果在年能形成有效销售合同的,甲方和乙方可在正常业务提成外,酌情商定客户信息佣金。
五、乙方作为甲方员工,应以江苏贝德莱特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产品销售和销售政策为唯一工作依据。除上述第三条外,乙方再不得改变甲方销售价格体系,也不得以溢价销售要求甲方支付特殊分成。
六、乙方若有外部团队带入,须乙方面试合格方可录用,在年底前所产生的销售业绩,除佣金外乙方另得销售总额的%。
本协议作为双方劳动合同的补充,双方严格遵守,若有违反,可作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并可视情况双方提出追究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关于劳动合同2甲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性 别:
店长(经理):
出生日期:年 月 日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有固定期限合同。
本合同自年 月 日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日始,至 年 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与工作时间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甲方安排的岗位上任职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根据岗位职责和职位要求,按时完成规
定的工作量并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时间依据国家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劳动报酬
第五条 甲方根据本公司的工作特点、工资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办法及乙方的职
位和工作业绩确定乙方的薪酬标准。
四、劳动纪律
第六条 乙方应遵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法律与法规。
第七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八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公司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九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十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或本市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和教育。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期内,乙方的权利:
(1) 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依规定取得工资、福利、奖励和享受休假;
(2) 接受培训和职业教育,根据自身特点和能力申请调动到甲方其他部门、调换工作岗位或变更职位;
(3) 依本合同的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4) 享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与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期内,乙方的义务:
(1)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并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2)保守甲方技术、商业等秘密,不得参与同甲方产生同业竞争的技术开发、经营等活动;
(3)甲方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期内,甲方的权利:
(1)依各项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考核乙方的工作绩效,对乙方实施奖惩;
(2)依据本合同的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3)享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与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期内,甲方的义务:
(1)按规定向乙方支付工资;
(2)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六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关内容。
第十七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提前解除。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泄露公司技术、商业等秘密,给甲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失的;
(5)参与同甲方产生同业竞争的研究、开发或经营活动的;
(6)触犯治安处罚管理条例情节严重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 ……此处隐藏21162个字……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人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今后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劳动合同151、员工分类要先行
制定劳动合同之前必须对员工进行具体分类,实务中用人单位往往对本单位职工不加区分,采用同一份劳动合同管理,即不能满足员工的个性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单位的用工成本。因此需要根据岗位、工作期限、工作形式、员工特点等因素,对员工做出分类,对不同类型员工分类管理。具体操作如下表:
2、劳动合同主体须明确
劳动关系主体具有特殊性,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用人单位主体需要考虑的问题是用人资格问题和集团型公司劳动关系归属问题。用人资格表现为用人单位主体适格性,现在企业经营形式多样,包括挂靠经营、内部承包、贴牌生产、连锁运营,涉及的企业众多,这就需要明确用人单位主体,以实际用工作为用人单位确定的标准。
同时需要注意采用集团化经营的单位,因集团型公司融合和了母子公司、总分公司、关联公司等多种类型,职工可能在这些公司之间来回变动,也需要注意劳动关系主体的归属,确定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为那一方。 劳动者主体要求有年龄要求和劳动能力要求,劳动者年龄分为最低年龄和退休年龄,按照法律规定最低年龄为16岁,低于最低年龄的用工涉嫌非法用工,导致非法用工的行政责任。退休年龄法律规定为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不区分女职工和女干部)。最低年龄一般没有争议,最退休年龄各地存在一些争议,主要是对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未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的身份认定。因对此类职工有的认为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有的认为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笔者建议企业应当结合当地的地方性法律规章予以确定,防止超龄劳动者用工。
3、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重点条款,对劳动合同期限的类型,法律规定了三种方式: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实务中大多数企业对员工均采用一视同仁的态度,不加区分采用同一类型的劳动合同期限,导致单位用工成本的无端增加。
对劳动合同期限采用分类约定:普通员工一般采用固定期限,期限的长短可以按照工作岗位的需要确定;对项目类员工,如建筑项目、软件项目,可以采用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但主要注意要明确约定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准;对技术性或者管理型员工,可以采用无固定期限,建立员工和单位的长期关系,从而增强员工的忠诚度和企业对核心人才的吸引力。
同时对劳动合同期限需要建立监控体系,法律规定工作年限超10年和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即享有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强制缔约权,因此单位必须做好对劳动合同期限的监控工作,防止因操作不当,造成合同期限选择中的被动局面。
4、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条款是劳动合同中的一项特殊条款,旨在约定一定时间作为劳资双方相互考察的时间,对试用期的约定要注意三点:一是试用期的期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了试用期的最长期限,如违反试用期最长期限,超期试用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面临赔偿金罚则;二是试用期的约定次数,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对此条款企业容易产生误解,认为试用期可以因岗位调换约定多次。确实劳动部《关于试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了试用期的随岗约定,但新法优于旧法,《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对此作出了修订,应当按照19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三、试用期内谨防出资培训。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各类技术性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5、工作地点弹性约定
工作地点的约定与员工社保关系、仲裁管辖、最低工资均有很大关系,我国实行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原则,一般情况下是将工作地点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对待。但实务中,因企业搬迁、办公场所到期、员工外派、出差等多种因素,工作地点容易发生变动。这就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弹性工作地点。
弹性工作地点,一要求工作地点宜明确不宜模糊约定。实务中有些公司为了避免擅自变更工作地点的不利后果,采用模糊约定的方式,如将工作地点约定为“中国”、“中国陕西”或者约定为“单位办公场所及其委派的其他工作场所”、“职工自愿服从公司工作地点的安排”等等,这类约定往往导致工作地点不明,在实际处理中,法院或者仲裁部门也会根据实际履行原则,以员工现有的工作地作为工作地点,从而使工作地点的模糊约定归于无效;二是工作地点宜面不宜点。工作地点是一个固定的点,但约定时可以作为一个面约定,如约定为“陕西西安长安区”,则单位在长安区内的变动,并未给员工造成不方便,则此种变动属于履行劳动合同的变动,可以由单方自主决定。三要求工作地点约定与岗位相结合。如对外勤员工单位销售人员、采购人员等,这类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工作地点其需要在企业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区域工作,以完成工作任务,因此,可以根据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公司所在地XX(省)市等,用人单位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对员工的工作地点在上述范围内作合理调整,员工同意并承诺在以上范围内服从公司的工作地点调整的安排”。
6、独立岗位合同约定
岗位条款约定历来是企业头疼的'一个问题,主要是岗位一旦约定,则企业调岗自主权受到限制,一旦调岗就必须和职工协商一致,极容易产生纠纷,对此笔者建议采用订立单独的岗位合同+竞聘上岗规避岗位约定的风险。
具体的操作方法是将劳动合同期限分割为若干个岗位合同期限,岗位合同期满,实行竞聘上岗制度,如不能竞聘上的,则重新调换岗位,重新订立岗位合同。采用此种方式单位可以将岗位变更转换为岗位合同的履行,避免了岗位变动的协商一致风险。
7、劳动报酬“三化”约定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对劳动报酬有两点要求:一是报酬的激励性,建立阶梯式报酬体系,利用劳动报酬强化激励性;二是报酬的可控性,便于单位调整劳动报酬,控制劳动报酬成本。据此,笔者提出劳动报酬的“三化”方案。
劳动报酬结构多元化。劳动报酬总额是固定的,法律对劳动报酬的规制也仅仅是从足额及时发放的角度来要求,并未涉及劳动报酬结构。因此企业可以建立多元化的劳动报酬结构,即采用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福利+年终奖+补贴的结构方式,并制定每类结构不同的支付办法,如基本工资依据岗位确定,绩效工资随考核,福利以级别职位为准,年终奖将个人报酬与企业效益相结合,补贴作为企业的自由支配项目。
劳动报酬长期化。劳动报酬长期化的关键在于降低短期支付项目,加大长期支付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