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铁路应急处置预案范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难免会面对无法预料的突发事件,为了可以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响应,往往需要预先进行应急预案编制工作。那么编制应急预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铁路应急处置预案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铁路应急处置预案范文1__年春运从1月16日开始至2月24日结束,共计40天。春运工作是关乎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工程,是交通运输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开年的核心工作。为切实做好春运有关工作,确保圆满完成__年道路水路春运工作任务。结合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有关部署,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经分析预测,__年春运期间,我市公路客运量将达到162万人次,与去年基本持平;水路客运量将达到60.5万人次,同比下降3%。为加强__年全市道路水路春运工作的领导,我局制定了《__市交通运输局__年春运工作方案》,成立了以黄文忠局长为组长的春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道路、水路、民航、轨道交通(属本市事权)春运工作的统筹指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市交通运输局春运办公室设在局运输管理科,联系电话:;春运值班电话:;春运受理投诉、咨询电话:;春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附后(见附件)。
各单位要坚持早部署、早安排,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精心谋划组织,强化应急保障,确保旅客出行安全便捷和重点物资运输畅通高效。一是建立健全春运工作机构。要成立由主要领导同志负责、各相关部门参加的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春运工作。二是严格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春运期间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全面掌握春运期间道路水路运输情况,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三是提高突发状况应急处置能力。要统筹考虑城轨接驳及__长隆旅游度假区疏运压力大、天气和路况复杂等新特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道路水路春运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加强多种交通方式之间的应急联动,全面提升应急运输保障能力。
各单位于1月10日前将春运领导机构成员、统计员、春运值班安排、联系电话(包括24小时值班、投诉电话)、春运工作方法及应急预案报市交通运输局春运办。联系人:
(一)高度重视,强化意识
“便民利民,平安春运”是今年春运的主题,春运安全关系着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及家庭幸福快乐,是春运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各单位一定要将安全工作摆在首位,增强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确保行业安全稳定。
(二)落实责任,措施到位
一是各运输企业要加强春运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执行“一岗双责”有关要求,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切实遏制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各辖区运管部门与道路水路客运企业,道路水路客运企业与司机要签订春运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
二是强化从业人员管理。各运输企业要严格从业人员资格审查,不符合从业资格的人员或近期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驾驶员一律不准参加春运。省际长途卧铺客车、省际长途包车企业,在司乘人员熟悉相应线路路况的前提下方可参加春运。单程在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的客运车辆,必须配置2名以上驾驶员,驾驶员24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时速不超过白天的80%。各公路客运企业要严格执行(包括客运包车)凌晨2时至5时停运。做好旅客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理解支持和配合。要健全完善长途班车司机中途强制休息制度,指派专人进驻长途班车途中主要休息点(服务区),做好班车休息点的有关事宜的协调与管理工作,使驾驶员能得到应有的休息,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杜绝疲劳驾驶。
三是加强车辆准入管理和动态监控。春运前,各单位要对所属车辆、船舶、客运站设备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船舶一律不准参加春运。各客运企业要配备专门人员(或指定专人),利用车辆监控系统对客车运营过程进行全天候监控,及时发现纠正驾驶员违章驾驶的行为,并将天气、路况等相关信息及时向驾驶员通报。
四是要加强站场管理。各汽车客运站要按照交通运输部《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和出站检查工作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落实车辆出站检查制度。要根据客运站发车班次规模和客流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出站检查工作人员,加强出站检查工作人员培训,完善出站检查内容和程序,提高出站检查工作效率;要建立完善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制度,按要求配备例检人员和例检设备,规范安全例检工作流程,提高客车安全检查工作质量,防止“带病”客车上路。各客运站要严格执行危险品查堵登记制度,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和检查人员,规范检查流程,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进站上车(船)。各货运站场要切实执行“实名登记”制度,各危险品车辆停车场要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定,严格执行有关装卸流程。各站场要积极配合
公安部门,认真做好防火、防爆工作,维护站场(港口)秩序,消除站(港)内安全隐患。五是要进一步推进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制度。公路客运企业要全面推广《道路客运安全告知》视频的播放使用,所有卧铺客车、省际班线客车和省际客运包车按规定向乘客播放《道路客运安全告知》视频。要以《道路客运驾驶员安全告知培训示范片》内容为范本,培训并要求驾驶员在乘客上车后发车前实施标准规范的安全告知和安全驾驶承诺。
六是要高度重视严寒多雪等恶劣天气的运输安全管理。根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冬明春气温变化幅度较大,有可能出现区域性和阶段性低温冰冻天气。各运输企业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特别是雾霾、低温、冰冻气象条件下,安全驾驶技能和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着力提高驾驶员应对复杂气象条件下安全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各客运站要及时了解公路通行和气候变化情况,针对运输线路通行状况和气候情况,建立发车前安全提醒制度。
(三)强化行业管理,实现安全有序
一是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春运安全的督促检查,强化源头管理。在春运前要对本辖区内的客运企业、客运站、码头、乡镇渡口、车船、公路、航道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且整改不合格的企业,禁止参与春运。对__年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要实行重点监控,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二是要强化车辆动态监管。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春运期间“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管。市交通信息中心要确保GPS监控平台正常运行,对运输车辆GPS是否完好、坐席监控是否到位、运行情况是否正常、处理问题是否及时高效等情况进行通报。辖区运管部门对通报中暴露的问题,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或按规定进行处罚,并跟踪整改情况。
……此处隐藏24597个字……基站等违法行为的联动机制,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和通信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三十九条 通信业务经营者建设移动通信基站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安全标准,并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开展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估,公布评估结果。
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机构对电磁辐射有争议的移动通信基站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在基站建设范围内公示,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电磁辐射监管职责,对电磁辐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移动通信基站,应当依法处理。
通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开展通信设施电磁辐射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四十条 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通信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履行下列义务,保障通信设施安全运行:
(一)在通信设施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围墙、栅栏等必要保护设施;
(二)对通信设施运行状态进行评估;
(三)建立通信设施日常巡查、维护、检修制度,做好巡查、维护、检修记录;
(四)对通信机房、基站、重要传输线路进行重点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
第四十一条 在国家规定的通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可能影响通信设施安全行为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告知通信设施所有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铁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设施;
(三)铺设各类地下工程管线;
(四)采矿;
(五)建设生产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物质的工厂;
(六)其他可能影响通信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侵占、盗窃、破坏、毁损通信设施;
(二)在国家规定的通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砂、取土、堆土;
(三)在埋有通信光缆、电缆、通信管道的地面上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
(四)在通信设施上附挂管线、物件,栓系牲畜或者攀爬通信杆塔;
(五)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毁损通信设施保护标志;
(六)其他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合法的通信设施建设或者从事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不得擅自改动、迁移他人的通信设施。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动、迁移的,应当与通信设施所有人协商一致后方可施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通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通信业的监督管理制度,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并及时在通信管理机构网站公布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通信管理机构应当重点加强对通信业务经营者推进通信普遍服务、通信服务质量、通信业务公平竞争、通信用户投诉处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通信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通信业务经营者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调查取证,提取相关资料、数据;
(二)询问当事人和其他有关的组织和个人;
(三)责令终止传输违法信息;
(四)向社会公开通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质量状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通信管理机构加强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通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居民住宅小区、学校等特定区域通信服务的监督管理,保障通信用户的自由选择权。
第四十八条 通信管理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被监督管理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监督管理对象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未为通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配套通信设施条件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通信业务经营者与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签订排他性协议,阻碍其他通信业务经营者接入和使用配套通信设施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通信业务经营者为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通信服务的,或发现用户使用假冒、伪造、变造的证件仍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与通信用户约定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通信业务经营者在通信服务中损害通信用户权益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通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或者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至第五项规定,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阻碍通信设施建设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责令改正,依法处理;擅自改动、迁移他人通信设施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六条 通信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编制或者组织实施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履行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监督职责的;
(三)未依法履行应急通信组织协调职责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